601319:中国人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保资讯
2018-12-17 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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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在新的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当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在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公司确保募集资金不被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或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臵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对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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