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7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8年7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8月9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旨在通过制定本股份回购计划,适时引入员工持股计划或进行股权激励,对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中层以上骨干员工进行激励,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核心团队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A股。
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元/股的条件下,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500万股,上限为1,000万股,预计回购上限数量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848,397,772股)的1.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结合近期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即2018年8月9日-2019年2月8日。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八、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认为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股份回购以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有助于促进公司长期发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2018年2月9日-2018年8月9日),公司监事阮丽于2018年6月6日、6月8日个人行为买入公司股票共300股,经公司内部自查,上述人员的买卖行为均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的要求建立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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