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6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09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背景情况
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汉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控股”)、湖北汉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汉江投资”)共同投资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以打造新能源汽车、新型铅酸蓄电池及回收产业为主的产业并购基金。2017年11月27日,公司与汉江控股、湖北汉江投资签订了该基金的合伙协议并完成了基金的工商注册。详见公司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9)、2017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06)。
二、本次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5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
应汉江控股有关基金投资政策的变化,促进基金业务顺利开展,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汉江控股、湖北汉江投资就原合伙协议中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及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北汉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汉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丙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将原合伙协议第1.5款“合伙期限”内容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7 年,自营业执照登记完成之日起计
算。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基金管理人提
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报引导基金决策委会员批准,本基金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本企业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如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或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基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基金资产。”
修订为: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7 年,自营业执照所载企业成立之日
起计算。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基金管理
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报汉江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基金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本企业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如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或汉江产业基金管委会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基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基金资产。”
第二条、将原9.3.1款“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本基金其
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本协议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乙方依据本协议2.2.6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应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将由丙方或丙方推荐的符合“合格投资
者”标准的第三方机构以乙方原始出资额收购其出资份额,但上述合伙人转让份额事项仍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
本基金如在设立过程中或设立后,申请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获批准,则乙方有权优先将持有的基金出资份额转让给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如基金的投资项目违反了10.1项“投资原则”的约定,乙方所持基金份额
受让方不享受以乙方原始出资额收购其出资份额的优惠政策。”
修订为: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本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本协议第二条“合伙人及其出资”部分的有关规定。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2.2.6项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应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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