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9-16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281号
致: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公
司第一会议室(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召开。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曲凯律师、黄兴旺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
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4
年9月15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3、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5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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