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9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室、各分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六)公司利润分配、资产公积转增股本、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上市公司收购等,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禁止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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