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披露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及债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 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3)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等
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6)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 34 条的相关规定),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及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
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及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重要参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6)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7)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
务:
(1)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股价敏感
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交易所,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
布;
(2)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
息,并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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