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旭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是本制度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实施。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
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报》等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如下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还包括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如下重大事件:
(一) 公司股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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