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环
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事业部主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且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在委员中选
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稽核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
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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