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231:环旭电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环旭电子资讯
2019-02-14 1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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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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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2月14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年1月27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4日13点30分在日月光集团总部B
栋礼堂(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169号B栋1楼)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
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
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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