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给予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非授信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向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5,000万美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商业银行正常授信业务、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非授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商业银行常规非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同意将《关于给予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非授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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