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持股5%以上 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自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出现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 序自动产生。
上海银行维稳是每隔120天的连续触发,而不是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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