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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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0: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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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9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请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立信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4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请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10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会计师就2023年年报召开沟通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初步确定了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
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

(三)2024年3月29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了沟通会,充分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报告。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初稿进行沟通,对审计程序和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2024年4月16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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