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林洋能源资讯
2023-12-13 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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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入档等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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