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林洋能源资讯
2023-12-13 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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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曾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公司现任监事;
(八)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对外信息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制定并完善公司内幕信息和对外报送信息等管理制度,督导公司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二)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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