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
林洋能源资讯
2023-12-13 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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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之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
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信息公开发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无权提
前获知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无权提前获知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
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等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公司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做好保留存档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
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
收/使用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涉嫌犯罪的,还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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