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1
债券代码:143337 债券简称:17国君G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8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发行完成了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7国君G3”,证券代码为“143337”
(三)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7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
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31号文件批准发行。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78%,每手“17国君G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8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品票面利率为4.78%。
(三)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7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8年10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国君G3”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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