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关于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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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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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27日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上海环境”、“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列席上海环境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下称“《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自律
监管指引 1 号》”)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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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召开并作出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6 月 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16)(下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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