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88:龙江交通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龙江交通资讯
2018-06-06 16: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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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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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712号



致: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江交通”)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 4月 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平台、投票时间等内容。



2018年5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



布了龙江交通2017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6日14:00在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16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熠嵩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共计903,878,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9%。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03,878,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8.69%。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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