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德恒 SHG20120021-00013 号
致: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集团”或“增持人”)委托,就中铁建集团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增持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或“公司”)A 股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公司和增持人向德恒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德恒披露,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仅就本次增持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会计、审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中铁建集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0660R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戴和根
注册资本 9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0年8月28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
铁路、地铁、公路、机场、港口、码头、隧道、桥梁、水利电力、邮电、
矿山、林木、市政工程的技术咨询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总承包或
分项承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汽车、小轿车的销售;
黑色金属、木材、水泥、燃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经营范围 机电产品、钢筋混凝土制品以及铁路专用器材的批发、零售;组织直属
企业的生产;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机械设备和建筑安装
器材的租赁;建筑装修装饰;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广告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铁建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