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77:杭齿前进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反请求的公告
杭齿前进资讯
2018-12-10 16: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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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1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8-044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反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请求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27,602,017.14元,其中欠付货款26,252,858.00元,垫
付的费用1,349,159.1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
前尚无法判断对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申请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程
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反请求的基本情况

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2)。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意见,并提起反请求,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3809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反请求申请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

2、反请求被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住所地:山东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

3、受理时间:2018年12月5日

4、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申请人请求事项

(1)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货款2625.2858万元;

(2)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垫付费用134.915914万元;

(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金额的欠款利息(以6%计算,自提出反请求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

(4)本案仲裁费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2、申请人提出的理由

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购买“CPP+齿轮箱”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重机采字2015-7)(以下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6船套CPP+齿轮箱,合同金额为4920万元。现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所有货物,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有2625.2858万元货款未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告拒绝偿还。

此外,被申请人尚未清偿下列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费用,共计134.915914万元,包括:1、申请人垫付因被申请人要求重做船套艉管之费用10万元;2、申请人垫付购置赛龙轴承之费用24.63万元;3、申请人垫付之维修第4#、5#、6#船套齿轮箱费用100.285914万元。

反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欠付货款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构成违约;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了费用,被申请人应当清偿。为维护反请求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请求,望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反请求事项。

三、本次仲裁反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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