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B合资买了一套房产,然后A背着B把房产卖给了C,C入住房产。B发觉后,当然要声明AC的协议无效,并把C赶出房子。这种情况下,由于C买房时候没注意到房产存在共有人并获取其盖手印同意,只能是C要跟A找回房款,如果A已经把房款挥霍掉,宣告资不抵债个人破产,那么C只能自认倒霉。
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这样的情节你应该觉得没什么问题吧。总不能让B去跟A讨要房款吧,让B承担A挥霍房款后无法追讨的后果吧?这样的话,社会就乱套了,谁还敢合伙投资办企业?
对应到康得新事件中,A=康德集团(鈡玉),B=康得新中小股东,C=北银,房产=康得新账户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