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66 : 兴业银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办法
兴业银行资讯
2013-08-12 16: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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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8-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

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树立“有权必有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

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

辖区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机制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

促进本行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是指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

惩戒措施,给本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行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责对象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述问责事项负有全部责

任或主要责任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行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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