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8-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
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树立“有权必有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
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
辖区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机制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
促进本行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是指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
惩戒措施,给本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行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责对象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述问责事项负有全部责
任或主要责任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行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