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8-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和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董事会的提名和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规章以及《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由高级管理人员
出任的董事不少于四分之一,即不少于四名,实际按四名安排;独立
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即不少于五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三条 董事提名人选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应遵循合规性、专业性和代表性原则。
第五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股东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出任的董事候选人,在拟选人
数范围以内,可以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建议名单;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
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若持有
或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
数少于应选人数,有权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按股权大小顺延。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
(二)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提出股权董事候选人
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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