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03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临2015-013
证券代码:113006 证券简称:深燃转债
深圳燃气关于实施“深燃转债”赎回事宜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5年4月30日
●赎回价格:105元/张(含当期利息)
●赎回款发放日:2015年5月8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5月4日)起,“深燃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深燃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发行了16亿元6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深燃转债”,代码113006),票面金额100元。
2014年6月16日,“深燃转债”进入转股期,目前转股价格为8.32元/股。
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32元/股)的130%(含130%),已触发“深燃转债”的赎回条款。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决定行使“深燃转债”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深燃转债”全部赎回。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公司于2015年4月2日首次披露了《关于实施“深燃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现就提前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深燃转债”持有人提示如下:
一、提前赎回条款
(一)提前赎回
公司《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前赎回条款约定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程序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或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满足前述提前赎回条件,公司将在满足提前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公司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将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期结束后,公司将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32元的130%(含130%),已触发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5年4月30日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深燃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5元/张(含当期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一个付息日为2014年12月13日,本计息年度赎回日为2015年4月30日,因此,计息天数为138天。
当期利息IA=B×i×t/365=100×0.9%×138/365=0.3403元/张。
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税率 20%,由公司代扣代缴)后实际
赎回价格为 104.932元/张(税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扣税(税率 10%,由
公司代扣代缴)后实际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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