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委托理财除外),应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中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前两条规定标准的,
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未达需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定标准的投资,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审议决策。
第十一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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