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1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海南橡胶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2018年5月24日上午开市起停牌,至2018年7月22日停牌届满两个月。当前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还不能满足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并申请复牌的条件。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事宜,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我们同意将《海南橡胶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丽京、王泽莹、林位夫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海南橡胶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
2、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还涉及评估报告备案、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等事项,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公司无法在两个月内复牌。
3、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23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
4、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陈丽京、王泽莹、林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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