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18:海南橡胶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南橡胶资讯
2018-05-18 1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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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9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琼信律法意字[2018]第003号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22号深发展大厦19层



电话:(0898)68511341 68511140



传真:(0898)68510541 邮编:570125



E-mail:xdlawfirm@sina.com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琼信律法意字[2018]第003号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红、陈超玺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同时,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的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表决方式、投票规则和会议出席对象等。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并于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彭富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8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表决情况和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19,438,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8835%。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16,058,1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80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38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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