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鉴于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为公司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长期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本着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公司拟为三鼎控股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为保障公司的利益,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为三鼎控股提供担保的同时,由三鼎控股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为三鼎控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投资和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增加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2亿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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