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成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
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听取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并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九)组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或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
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
书面通知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监事。
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等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除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
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监事以上述方式参与的,视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
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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