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01:昊华能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昊华能源资讯
2019-02-14 17: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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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15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BEIJINGLUTONGUNITEDLAWFIR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楼北京INN大厦B区6层
Add:Floor6,BuildingB,BeijingINNPlaza,No.5DongshuijingHutong电话(Tel):(010)65544518,65547288-7488
DongchengDistrict,Beijing,China,100027 传真(Fax):(010)65547088

邮编(P.C.):100010 E-mail:lutong@lutong.com

关于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二月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下统称“适用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适用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针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内容和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适用规定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提交审议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和第二十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已在上证所及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9:30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公司办公楼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关志生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合理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通知股东,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了会议资料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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