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托管资质为失联私募“保管”基金 太平洋证券成被告
太平洋资讯
2019-03-19 14: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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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郝嘉奇 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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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有投资者向《中国经营报》记者报料称,太平洋证券(601099.SH)身陷一起私募基金纠纷,被投资者诉至法院。

  太平洋证券在充当基金“保管人”时,是否履职尽责,也受到投资者质疑。

  管理人失联

  2015年11月19日,南京中乾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乾”)设立中航工业园契约型投资基金,共5760万元,21名投资者。

  此后中航工业园项目烂尾,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当初基金合同里的增信措施不是实际无法起效,就是提供增信的相关方否认增信,投资人陷入困境。

  记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发现,南京中乾已被列入经营异常信息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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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成立后20日,应由南京中乾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备案,然而直至南京中乾失联,基金产品都未备案。

  经查,南京中乾于2015年9月在中基协登记为管理人,于2016年11月因一直未发行产品而被注销。实际上,其发行过中航工业园契约型投资基金,只不过该只基金未备案。

  江苏证监局接投资人举报,于2018年2月在官网发布了因该契约型基金未备案而对南京中乾的警示信息。《警示函》写道,基金募集完毕,南京中乾一直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无托管资质

  记者获得的基金合同显示,太平洋证券担任基金资金保管人、外包机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基金宣传材料中,太平洋证券的身份却是“托管人”。

  在证监会官网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录》中,并无太平洋证券,经查,其只有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销售等业务资质。

  原告辩护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告诉记者,私募基金只有托管与无托管两类,并无所谓的“保管”概念,故该基金合同不规范。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果该基金不设托管,则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该基金不设托管并安排由于不设托管而导致纠纷的特别解决机制。”张晓说:“实践中,中基协对于不设托管的基金备案要求相当严格,除了合同里必须明确约定,还要全体投资人签署基金不设托管的同意书,因此中航基金不具备备案条件。”

  中航基金合同约定,太平洋证券的义务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保管人自有财产以及其所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等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倪受彬分析,上述义务有些已超出保管人的范围。

  张晓认为,对比《证券投资基金法》,太平洋证券在招商银行开立了基金托管账户;向项目方划转了资金;以托管人的身份组织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实质上行使了“托管人”的权责。

  合同亦约定,保管人未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责任。

  因此,投资者将南京中乾、太平洋证券和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担保人)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基金本金及收益。

  托管与保管的差别

  张晓认为,太平洋证券正因为不具备托管人资质,为规避责任而使用“保管人”字样。合同里却频繁出现“托管”表述,太平洋证券未明示本基金不采取托管,客观上诱导了投资者。

  那么,托管和保管有什么区别呢?倪受彬告诉记者,私募基金可以请托管人也可以不请,合同中明确是保管人,投资者想让它承担更多的责任。保管是一种事实行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托管则更为积极、能动,对基金管理人有监督责任,可以认为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

  亦有观点认为,托管属于受托保管,托管人属于受托人的一个类型,要履行受托职责,要对信托(基金)财产的管理人实施监督;保管属于代理保管,保管人不属于受托人范畴,保管人接受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信托(基金)财产,没有义务监督受托人。

  为核实并了解案件详情,记者拨打了太平洋证券董办电话和该基金联系人电话,但均无人接听。太平洋证券内部人士表示,将向公司转达记者采访诉求。

  据悉,上述案件将于3月21日开庭,至于被告如何应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将跟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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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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