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8-4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做出的《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68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未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郭文芬返还海通证券股份476,100股、人民币17,592.14元计入或有负债予以扣减净资本;在持有太平洋证券红辣椒1号、智汇1号、大消费、共赢1号、红珊瑚智汇12号等5只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市值占资管产品规模超过风控指标预警线之后10个工作日才向云南证监局进行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低于2%。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条、二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的案件,已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裁
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12月20日
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郭文芬的诉讼请求。其他事项公司已及时整改完毕,并在内部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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