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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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70074-02号
致: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6月8日,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6日。
3.2017年6月1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项议案。除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外,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14:30在云南省昆明市湖景酒店(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兴体路10号)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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