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30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七年三月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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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 114,1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380,416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预计发行时间:【】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锁 定 及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持 股 意
向的承诺:
1、中铝公司的承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铝 公 司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2,176,758,534 股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
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现就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
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中铝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中铝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铝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 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 则中铝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公司减持本
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总量的 3%,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
量不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中铝公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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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
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
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
本公司所有。如中铝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
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中铝公司应
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
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洛阳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洛阳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
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 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洛阳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洛阳院减持本公
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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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洛阳院将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
让等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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