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股份:一拖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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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7: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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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7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柴油机”)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0.8827%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拖柴油机不再持有中原银行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一拖柴油机持有的中原银行 0.8827%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已在《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公司可收回投资,并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运营效率,集中优势资源发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因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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