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7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原则,我们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属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方式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依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国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
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参照数据和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价格合理、公允。
6.本次重组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运营效率,集中优势资源发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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