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 《公司章程》;
2.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7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6.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7.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8.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蒋谭路廊坊潮白河喜来登酒店二层碧竹厅召开,该现场会议由程涛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年 4月 19日
9:15-15:00。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13日(星
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金杜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92,363,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0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2,143,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805%;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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