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持本公司股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 公司应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
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
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 公司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决策
第九条 凡涉及对外担保的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下列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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