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控制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投资收益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对上述投资行为的项目选择、项目调研、项目分析、项目审批,以及对投资项目经营和投资效果的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是: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他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控股、
参股);
(二)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三)、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
第七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长签署确认后批准实施。
第十条 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理财业务。如有利用闲置资金的理财业务,需向公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完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选择。由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筛选项目资源,进行论证并确定
初选项目,或由有关人员推荐、主管部门论证,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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