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3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4-007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003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担任公司 2015 年、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落实,保荐机构就本次《工作函》出具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现就《工作函》所关注问题回复如下:
一、请金元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说明持续督导期间,采取何种
措施、程序来保障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投向安全,是否切实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是否发现募集资金存在流向关联方等严重损害公司或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金元证券回复:
金元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投向安全,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督促公司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三方监管
1、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分别设立了 23001695551050520285(建行专户)、65010158000002041(浦发专户)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于 2015 年 2月 9 日与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七台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哈尔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6 年10月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方便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统一管理,同意注销建行七台河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将余额转入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 )( 账户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4030120001000621)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中,销户时结算利息一并转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募集资金专户。2016 年 11月 17 日,公司、保荐机构金元证券及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募集资金于2017 年8 月31 日通过金元证券汇入公司在建行
七台河分行开立的 23050169555100000384 账户内及龙江银行七台河
分行开立的 24030120008000721 账户内。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
保荐机构金元证券分别与建行七台河分行、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两次非公开发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格履行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关于募集资金履行的持续督导职责
金元证券作为宝泰隆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宝泰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高管访谈等方式对宝泰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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