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文峰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文峰股份资讯
2023-11-15 17: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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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6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文路 6 号凤凰文化广场北楼 32-33 层 邮编:226000

32nd-33rd Floor, North Block of Phoenix Culture Square, No. 6 Chongwen Road, Nantong Jiangsu 226000, China
电话/Tel: (+86513) 8511 9080 传真/Fax: (+86513) 8511 9084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迪律师、张叶语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决
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南通市青年中路 5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通知披露的内容均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46,010,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881%(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39,303,800 股)。

2.其他参会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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