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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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治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楼2316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Ⅱ唧w,ssc.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 知》。
10日14点00分起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楼2316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问、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问段,即2018年12月10日9;15-9:25,9∶30-1⒈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闸为召开当日,即2018年12月1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问及召开时问、地点、内容,
并说 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签名 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_型生丝2且坐~-股 占公司总股本48.64719.‘。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221L里担股,占公司总股本生垫68%。
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 公 司部分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 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 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没有 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 的提案。
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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