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晋亿实业资讯
2023-08-16 17: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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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17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6428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Law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邮编:100032

电话:861066578066传真:8610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晋亿实业/公司/上市公司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划 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指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性股票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
施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6428号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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