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载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14点
30分在公司1号楼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宝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14点30分在九州通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4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2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
份1,237,751,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5.9198%。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人,
代表股份1,224,316,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5.2043%。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3,435,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7155%。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6.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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