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5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01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336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1.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5,496.3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496.3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00,000.00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5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04853_A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一)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账户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41301100011904220138
专户金额:200,000万元
用途:用于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账户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4050110010009688888
专户金额:502,996.32万元
用途:用于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
账户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08600001941
专户金额:100,000万元
用途:用于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曾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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