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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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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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9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 年 12 月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并确定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如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以及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过充分沟通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条 以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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