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适应公司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根本利益。
2、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名称变更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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