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大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
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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