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宁波能源资讯
2024-04-08 18: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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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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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能源”)的委托,并根据其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宁波能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宁波能源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宁波能源的股份,与宁波能源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宁波能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宁波能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宁波能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宁波能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宁波能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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