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8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合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自律管理。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
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就同类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
披露,且所披露内容不得相互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披露
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监管机构、市
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时间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本公司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日常
工作机构,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要求;
(二)负责牵头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五)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债券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披露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任职情况、变更原因、相关决策情况、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或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变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三章 公司债券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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